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七)决字[2025]第124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七江*******,现住七江镇寨冲村7组*******。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0时许,肖*同王飞波、魏鹏、王育桂、王云炉、贺云鹤、刘秀芬在七江镇鸟树下村农贸市场内王云炉开的麻将馆内以“杀麻纱”的方式进行赌博,肖*每把下注10元至30元不等,肖*参与赌博输17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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