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桶)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石牌*******,现住湖南省龙山县石牌*******。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在龙山县××大酒店4018房间内,杨××明知向××是用电话卡搞“手机口”电信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电话卡(电话号码18574759×××)借给向××用于电信诈骗。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 2.接报案回执 3.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 4. 到案经过 5. 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龙山县非税管理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