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矿)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地址:,法定代表人:王***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0时许,民警在对湖南省煤业集团马田矿业有限公司××煤矿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2024年1月以来在无爆破工程技术员的情况下违规实施爆破作业,在录制点名视频存在冒名顶替等情况。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查获经过;3、检查笔录;4、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