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潭)决字[2025]第091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潭市*******,现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1日7时许,我所民警联合交警三中队联合执法时,在湘乡市潭市镇XX村火车站路口位置,将驾驶男式二轮摩托车(红色无牌,五羊本田牌)从潭市街往潭市湘左记方向行驶的无证驾驶违法行为人刘XX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XX的陈述和申辩、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指认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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