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岸)决字[2025]第111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友谊*******,现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岸*******。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胡xx在明知不能非法出借出租个人银行账户,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提供给身份不明人员用于接受非法资金,并帮对方取现转账,资金进账25万元,2025年7月10日胡xx在长沙市芙蓉区湖南xx银行xx支行营业部取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胡xx的陈述和申辩,物证照片,证人证言,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