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危)决字[2025]第0450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国****,地址:临湘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胡***
现查明:2023年06月02日08时许,我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湖南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今,未按规定在湖南省剧毒、易制爆、放射性物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经询问湖南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黎x良、谢x玲、黄x等人,被询人问均对其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营业执照;2.湖南省剧毒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截图;3.湖南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黎x良、谢x玲、黄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4.湖南xx精细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有关液氯出入库和消耗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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