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刑)决字[2025]第083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谷洲*******,现住邵阳县谷洲镇中坝*******。
现查明:谢**于2025年6月明知在犯罪嫌疑人徐林拿到电话卡进行违法犯罪的事情下,将自己在外面收到的5张电话卡以400元每张的价格在大祥区立交桥附近与徐林进行交易,获利2000元。经核查,其两人多次在邵阳市进行买卖电话卡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2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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