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3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8时,违法行为人周X平在携带宠物狗(马里努阿犬)在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金圆社区XXXXXXE6栋乘坐电梯时,因未管理好宠物狗,导致其惊吓到受害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其他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长沙市养犬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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