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三)决字[2025]第1102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肖欣告知黄**想要借用其银行卡转移涉诈资金,黄**得知后出借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6230521700010917971)给肖欣使用,后该卡内转入受害人诈骗资金6500元,因账号冻结,黄**无法提出。
  以上事实有黄**的陈述与辩解;肖欣等证人证言;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