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4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8时龙x涛伙同卢x豪在青山xxxx男更衣室内盗窃了三个手机,一个黑色的华为荣耀畅玩50手机,一个蓝色的OPPO真我V11手机,一个金色的OPPO真我V23手机。肖x龙明知是盗窃来的手机,仍然帮卢x豪、龙x涛藏匿赃物,将一个蓝色的OPPO真我V11, 一个金色的OPPO真我V23藏匿在娄星区xx附近xx廉租户10栋附近的一个天天一泉售水机器的下面。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频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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