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1199号

  被处罚人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直升镇道观村4组*******,现住隆回县北山镇北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晚上8时许,林XX、伍XX、李XX、罗XX等人在隆回县北山镇北山社区文XX清连开设的麻将馆内,以打“红中飞”麻将中码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5元起,50元封顶,整场输赢500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查获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