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钢公(治)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PH***,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不详
现查明:2025年04月30日13时许,洪家洲派出所接到报警,在娄星区娄涟公路涟钢西大门处有一名不明国籍的女子受伤,处警民警将该女子带回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因无法正常语言沟通,该女子未持有效出入境证件,经市局人境支队查询,无该女子的出入境记录,涉嫌非法入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国家移民局系统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PH***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钢城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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