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头)决字[2025]第0615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文坪*******,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文坪*******。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8时许,段姿亦之前与刘成叶、杨**夫妇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刘成叶、杨**夫妇交了两万元定金,现因刘成叶、杨**夫妇认为房屋产权年限只有三十年为由,要段姿亦少钱,段姿亦要驾车离开,杨**与刘权拦截段姿亦的车辆不让段姿亦离开,民警到场后对杨**与刘权两人多次劝说,两人仍然要拦截段姿亦的车辆不让其离开,拦截过程约3个小时。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及照片、公安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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