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757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7月份以来,何XX伙同汤XX、杨XX、唐XX等人在浏阳市大瑶镇XX村XX小区56号一住宅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获利,聘请黄XX、何XX在赌场中抽取水钱,唐X在赌场中为赌客兑换现金,纠集赌客何XX、何XX、黄XX、官XX、汤XX、陶XX、唐XX、肖XX、高X、李X、王X、樊XX、陶XX、陶XX、曾XX、官XX、陶XX等20余人多次在该赌场内利用扑克牌以开“二、三里”的方式进行赌博,单注赌资为100起压,上不封顶,2025年7月9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2、违法嫌疑人高x、肖x平、何x竹、杨x亮、高x、陶x明、官x象、曾x良、唐x、陶x化、陶x金、樊x顺、何x明、李x、王x等人的陈述与申辩;2、现场检查照片;3、检查证及检查笔录;4、扣押文书;6、到案经过;7、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