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东)决字[2025]第0850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道县东门街*******,现住道县松林苑
  现查明:何**的父亲何建中(2024年已故)于2007年因有工作单位不宜上到自己名下,而将何**的户口违规补录到户主为东门乡新立村周彩龙名下。违法行为人何**在并非周彩龙女儿的情况下,何**使用虚假户口(何**,身份证号:431124199503136128)分别于2008年5月11日、2011年8月26日、2016年12月20日、2020年10月28日共骗领了四张身份证并一直使用至今。何**于2019年3月份还提供虚假户口资料为其女儿何鲤多喜将户口违规落户到了周彩龙名下作为周彩龙外孙女,骗领了一个虚假户口(身份证号:431124201803260163)并带着女儿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2023年10月26日骗领了两张身份证,并一直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罚款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