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湘)决字[2025]第110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星典*******。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凌晨,违法人周某与李某阳、章某主、肖某山在长沙市芙蓉区三湘芙蓉电器市场雅宴私房菜茶楼以单注50元的长沙“258”麻将玩法进行赌博,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照片;身份信息;前科信息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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