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交)决字[2025]第0495号

  被处罚人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03月26日15时许,首**饮酒后驾驶湘M××091号正三轮摩托车在江永县潇浦镇××路段被执勤交警拦停查,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7毫克/100毫升,经血液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2.8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因情节轻微,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首**2019年6月25日、2022年1月18日先后两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而且其机动车驾驶证已于2022年11月17日被依法吊销。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首**的陈述与申辩、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前科处罚决定书、执法照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首**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首**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首**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