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蔡)决字[2025]第118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亮源*******,现住耒阳市群英南路1*******。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03时20分许,违法行为人许×、李×俊、“小胖”(基本情况不详、在逃)、“毛乃”(基本情况不详、在逃)乘坐“小胖”驾驶的粤SM583V小车,以被乘坐湘DLA251小车内的人骂了为由,在建设路、振兴路路口调头沿振兴路由南往北追逐湘DLA251小车,在华毅大桥东往西向路面多次别车,将湘DLA251小车别停后,许×、李×俊、“小胖”、“毛乃”与湘DLA251小车内的罗×、张×旭、王×任相互争吵、持棒球棒等打斗,致使王×任眼部受伤,张×旭腿部受伤,其他人员无明显伤势,最后“小胖”驾驶粤SM583V小车调头后多次撞向湘DLA251小车,致使两车受损(实际损失待鉴定),“小胖”、“毛乃”弃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许×、李×俊、罗×、张×旭、王×任等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扣押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市财政局非税局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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