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现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
  现查明:2022年8月xx民政局依法取缔“xxx盛学课堂”并将相关文书送达蒋x芳。2025年7月份尹x妹、胡x霞等人明知“xx课堂”非法组织被依法取缔的情况下,仍在蒋x芳的召集下,在新宁县金石镇以“xx志愿者 ”的身份开展“xx课堂”相关活动,教小朋友唱歌跳舞和传统文化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陈述;证人证言;xx民政局关于取缔“xx\盛学课堂”的通知;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