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龙)决字[2025]第049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XX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6月6日两次在赫山区XX小区自己家中使用手机登录赌博网站,注册账号参与消消乐类型的网络赌博活动,共计通过支付宝充值1000元下注参赌,使用银行卡收取返利资金650元,输35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提取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六条,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等投注赌博的,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益阳市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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