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35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火星*******,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黄x在明知朋友“王xx”有可能使用自己的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用本人银行卡帮其收钱,其银行卡(开户名:黄x,账号:6214922609220250,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沙新星支行)在2025年5月18日19时56分收取转账5000元,然后根据对方的要求将自己银行卡内收到的资金购买虚拟币,并通过币安APP将所购虚拟币转给对方,本人获利250元,违法所得已被其挥霍一空。经核实,违法行为人黄x收取的转账来自受害人曾xx。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x的陈述;2.受害人曾xx的陈述;3.到案经过;4.户籍信息;5.受害人曾xx报案材料等证据证实。
  民警联系其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