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193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罗洪*******,现住湖南省隆回县罗洪*******。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下午,罗**伙同邹玲、奉玲、贺海燕在隆回总站建设银行四楼柒喜自助棋牌室555包间内,利用麻将机打5元红中飞麻将赌博,每局最低输5元钱,最多输40元钱,罗**赢了5元钱。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同案人陈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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