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泉)决字[2025]第0441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大坪*******,现住郴州市汝城县大坪*******。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下午15时许,何X和、朱X婷、袁X英、袁X华、朱X飞、袁X花、胡X华、董X香、王X彩、黄X荣等人在汝城县井坡镇云先村上云先袁X林家老房子客厅以“翻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一共发四副牌,每副发两张牌,比点数大小。赌博过程中由袁X娥(待查)、谢X燕(待查)坐庄,何X和、朱X婷、袁X英、袁X华、朱X飞、袁X花、胡X华、董X香、王X彩、黄X荣等人坐闲庄或站在旁边压边注进行下注,赌注为10元到300元。该赌博场地为名为“华几”男子和“志古”的男子所开设,2025年6月23日范X华被“志古”叫到赌场中望风,由“华几”给范X华发放工资,每天200元,范X华总共在赌场上班13天,非法获利2600元。 当场扣押朱X婷3200元、袁X花370元、王X彩5410元、何X和1120元、董X香4300元、胡X华8000元、黄X荣1900元、袁X琼10140元、袁X华4200元、袁X英200元、朱X飞3200元,公共赌资24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汝城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