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毛)决字[2025]第0406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壶天*******,现住湖南省湘乡市壶天*******。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傅xx于2023年12月因盗窃罪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打击处理,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24年12月10日从长沙监狱刑满释放。2025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违法行为人傅xx在冷水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公司内盗窃一根长约30米长的铜芯电缆线,后将盗窃的铜芯电缆线以320元卖给了冷水江市xx路一家名为xx回收站。2025年7月10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傅xx在冷水江市xx街道办事处xx社区xx公司内盗窃未遂,被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被害人的陈述、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款之规定, 违法行为人傅**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或者在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