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761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仙岳*******。
现查明:2025年上半年的一天、2025年4月份的一天、2025年5月29日、2025年6月中旬、2025年6月19日、2025年7月初的一天、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谢××七次伙同顾××(现在在逃)在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村×××组××号顾××家中、以及顾××家后停车场内采取烧板的方式吸食了冰毒。2025年7月9日,谢××被我局民警查获。经具有尿检资质的民警对谢××的新鲜尿液进行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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