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凤)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8时许,我局民警工作中发现辖区居民眭X生名下的三张银行卡有多笔涉诈资金汇入转出。眭X生从2025年3月15日一直到2025年6月4日使用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6217XX)、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0XX)、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 6XX42)帮助潘X收取并且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多笔。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