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安)决字[2025]第036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安江*******,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安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胡x和在洪江市安江镇xx村游乐场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胡x和返回到自己的南杂店拿了一把水果刀,再进入游乐场内持刀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
  以上事实有胡x和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视频资料、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