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官)决字[2025]第174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5年4月以来,违法人刘X为了获利,在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牌照为湘AXXXX三轮摩托车尾箱里及在浏阳市关口街道XX社区XX冲两栋废弃房屋内 ,多次利用烟花原材料、引线及其工具生产烟花违禁品“雷鸣”,后将生产的“雷鸣”售卖给下线王XX、肖X、孔XX等人从中获利,2025年7月9日,刘*被抓获归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刘X的陈述与申辩;2、王XX、肖X、孔XX、李XX、毛X等人的陈述;3、辨认笔录;4、现场照片; 5、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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