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渡潭*******,现住新宁县金石镇渡潭*******。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17时许,于x在xx县xx镇xx村6组xx超市内打牌时与看打牌的唐x阳二人发生口角。于x要唐x阳看牌不要喊,唐x阳说“我喊么个”、“关你什么事”,于x就说“你再喊一句”,唐x阳接着说“我喊一句何滴”。之后,于x就用拳头锤了唐桂阳头部三、四拳、并将唐x阳摔倒在地上,唐x阳摔倒时,胸部撞在凳子上。后经xx人民医院诊断,唐x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右侧第6前肋肋骨骨折。因双方系邻里纠纷,我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调解时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监控视频;调解记录;唐X阳诊断证明;到案经过;于X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