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窑)决字[2025]第0837号
被处罚人俞**,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俞某某为满足内心淫欲,在湘潭市雨湖区××医院二楼皮肤科女厕所内,通过用手机偷拍的方式在女厕所靠内侧门下缝隙拍摄女性上厕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手机照片截图,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俞**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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