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泗)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东富*******,现住湖南省醴陵市东富*******。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6月24日晚、7月2日晚,违法行为人周××伙同王×、许××在醴陵市××小区×栋××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6月30日晚,周××伙同王×在醴陵市××小区×栋××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10日,周××被抓获归案,经提取新鲜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查明:2012年7月20日,因吸毒的行为被醴陵市公安局治安拘留五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尿检报告、提取告知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