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745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现住湖南省浏阳市荷花*******。
  现查明:2024年12月20日20时许,姚X在明知货车司机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带领李XX驾驶的翼B9XXXX轻型仓栅式货车,到浏阳市XXX“花城烟花”贸易有限公司的7-1仓储非法运输“二踢脚”、“发财蕾王”、“国民大礼包”等成品烟花爆竹398件,并安排人驾驶小车在该货车前引路意图逃避执法检查,在途经浏阳市蕉溪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姚X的陈述和申辩;2.货车司机李XX的陈述;3.辨认笔录;4.证据保全清单;5.到案经过和现实表现;7.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姚*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