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草)决字[2025]第0430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单**于2024年11月24日隐瞒前往澳门的真实目的,持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签从XXX大桥口岸XX通道出境,后于2024年11月26日,再次持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签从XXX大桥口岸XX通道入境。2025年4月5日,违法行为人单**再次持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签从XXX大桥口岸XX通道出境,后于2025年4月6日,持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签从XXX大桥口岸XX通道入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单**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出入境记录,到案经过,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单**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单**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银行衡东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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