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744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浏阳市大瑶镇国际*******,法定代表人:宋***
  现查明:2024年08月27日15时许,浏阳市XX烟花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宋XX在明知货车司机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廖XX聘请金XX驾驶牌照为:赣CCXXXX重型仓栅式普通货车,分别到浏阳市大瑶镇XX仓储、大瑶镇XX仓储非法运输“狼嚎火箭”、“加特林”、“三分钟”等成品烟花爆竹729件,途经浏阳市大瑶镇XX商贸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宋XX的陈述;2.金XX的陈述;3.廖XX的陈述;4.辨认笔录;5.营业执照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复印件; 6. 证据保全清单;7、鉴定结论;8、到案经过、现实表现;9、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