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718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曹家*******,现住A4313221*******。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康XX伙同曾XX、“木子李”(待查)二人邀请曹XX到新化县上渡街道鼎轩园小区2栋504康XX家中以麻将的方式赌博,三人通过使手势、打配合等赌博出千的方式诈骗了曹XX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及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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