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危)决字[2025]第1743号

  被处罚人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大瑶*******,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大瑶*******。
  现查明:2024年08月27日15时许,宋XX在明知货车司机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帮助廖XX聘请金XX驾驶牌照为:赣CCXXXX重型仓栅式普通货车,分别到浏阳市大瑶镇XX仓储、大瑶镇XX仓储非法运输“狼嚎火箭”、“加特林”、“三分钟”等成品烟花爆竹729件,途经浏阳市大瑶镇烟花XX城附近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宋××的陈述和申辩;2、货车司机金××的供述;3、廖××的供述;4、辨认笔录;5、 到案经过;6、现实表现;7、户籍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因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