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铁)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花桥*******,现住湖南省衡南县花桥*******。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唐*从2023年10月开始长期吸食盐酸羟考酮至今,唐*2025年5月至今冒用谢朋朋爷爷谢连元病例在江阴市人民医院多次开大量盐酸羟考酮供其吸食,唐*从2025年5月至今每隔2-3天就要吸食大约340mg盐酸羟考酮,唐*最近一次吸食盐酸羟考酮系三天前在上海其叔叔开的物流公司公共厕所内吸食两粒盐酸羟考酮。2025年7月10日9时许,经我局民警提取唐*新鲜尿液进行检测,其结果呈盐酸羟考酮阳性,唐*对其近期大量吸食盐酸羟考酮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测报告;2.违法行为人称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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