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浦)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毛**,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东县大浦*******。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1时,违法行为人毛**在衡东县XX镇XX开发区园区散步时,盗窃路上停的一辆车牌为湘B3WB93皮卡车上有一盘打磨机切割片,之后又前往XX科技防护有限公司办公楼2楼,盗窃一箱未开封的可乐时被现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毛**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毛**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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