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左)决字[2025]第1742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杏子*******,现住湖南省双峰县杏子*******。
  现查明:2025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文×(另处)伙同雷××(未到案)、邓××(另处)、“老×”(身份不明)在长沙市雨花区、天心区开设赌场,该赌场内使用扑克牌和筹码为赌博工具,为赌客提供“百家乐”的赌博服务。后该赌场招募违法行为人李××和曾×进入赌场内工作,为来赌场从事赌博行为的赌客提供兑换筹码的服务。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违法行为人曾×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雷××的介绍进入到赌场内从事收取、结算赌资及筹码兑换工作。同年6月15日晚上至16日凌晨5时许,曾×在长沙市雨花区××××内的一栋无名别墅内为赌客吕×(报警人)、涂××(另处)、李×(另处)、胡×(另处)等赌客提供赌资筹码兑换及结算服务,案发时段曾×共收取吕×15万元的转账用于兑换赌博的筹码,收取涂××3万元的转账用于兑换赌博的筹码,收取李×8000元的转账用于兑换赌博的筹码,支付给胡×18000元用于结算赌资。已查证赌资金额为人民币20.6万元,在涉案期间其共计收取赌客赌资49.7万元,非法获利8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曾×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相关材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