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泗)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现住湖南省醴陵市阳三*******。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6月24日晚、7月2日晚,违法行为人许**伙同周建武、王刚在醴陵市醴陵府碧桂园小区2栋2903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3日晚,许**伙同王刚在醴陵市醴陵府碧桂园小区2栋2903室以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2025年7月10日,违法行为人许**被抓获归案,经提取新鲜尿液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另依法查明:2025年6月10日晚、6月24日晚、7月2日晚,许**吸食冰毒后,驾驶车辆湘BS9288从醴陵府碧桂园小区到五环小区,后又从五环小区到阳三石路30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尿检报告、提取告知笔录、辨认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许**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