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1099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左家*******,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1时,丑xx与曹x因琐事在长沙市芙蓉区xxx小区东门附近发生冲突,后樊x、周xx赶到现场。周xx赶到现场后从旁边的“xxxx”水果店的水果摊上面拿了一把水果刀,用水果刀朝樊x的背部划了两下,后又朝樊x的身上刺的时候被樊x用手挡住,导致樊x的左手臂开放性损伤。之后周xx又用该水果刀朝曹x的右边胸部刺了一刀,导致曹x的右侧开放性胸部损伤,右侧创伤性血气胸,右侧创伤性肺破裂,右侧第4肋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樊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2010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