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763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流泽*******。
  现查明:2025年6月11日,赵*将自己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陈武军收钱,受害人仵阳将111200元转到了赵*的银行卡内,赵*在没有核实钱的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将99800元钱通过支付宝转给翁家琼。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本人陈述, 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邮政储蓄银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