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锡*******,现住冷水江市锡矿山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民于2025年7月9日23时许在冷水江市信×广场醉酒闹事,随意辱骂他人,杨×民同行人员多次阻拦,但杨×民仍不听劝告,跑至受害人曹×湘所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顶部,踢踹曹×湘车辆前挡风玻璃,造成曹×湘车辆前挡风玻璃损坏、引擎盖凹陷、车顶LED灯箱损坏,损失约四千余元。在赵×文上前对杨×民进行劝阻时,杨×民又对赵×文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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