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757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白兔潭镇山水村新*******,现住白兔潭镇山水村新*******。
  现查明:2025年6月17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易××因土地纠纷与受害人易××发生口角矛盾,后易××在醴陵市×××镇××村××组65号门口,拿一红砖砸向受害人易××,致使受害人易××受伤。2025年7月9日,违法行为人易××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受害人陈述、到案经过、病历资料、 伤情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易**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