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宁县清江*******,现住湖南省新宁县清江*******。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0时许左右,XX交警中队民警陈XX带领辅警陈XX、李X、李XX在XX县XX镇XX路财XX园前路段查车,违法行为人徐XX驾驶一台红色女士摩托车(车牌号:湘XXXX8)行经该路段,徐XX见前方有交警查车,立即在离交警五米左右处停车欲带安全头盔,随后被道路旁执勤的辅警陈XX发现后,立即要徐XX停车并且直接用手想拿走徐XX摩托车上面的钥匙,徐XX双手护住钥匙不肯辅警陈XX拿走,随后民警陈XX带着辅警李X和辅警李XX立即冲过去支援,徐XX依旧不配合执法,随后陈XX等人为了进一步调查想把徐XX带至警车上,徐XX非常抗拒,在上警车过程中,李X左手前臂、李XX左手前臂、陈XX右胸被徐XX咬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徐XX供述和申辩;到案经过;伤情诊断;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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