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12号
被处罚人叶**,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山*******,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8时10分左右,叶**公公龚长清出殡时候,在湘乡市XX村部前面XX湾位置旁边很多邻居拿鞭炮要燃放送行,后叶**组织安排这些村民将鞭炮集中放在XX村部前面马路村务公开栏下面进行集中燃放。叶**的行为违反了《湘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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