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菱)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零陵路980号,现住零陵路980号1*******。
现查明:2025年5月28日,陈X丽使用自己的工商银行社保卡接收诈骗资金36000元并将诈骗资金根据对方的要求在冷水滩XXX的工商银行取现汇入对方指定账户内,违法行为人陈X丽对自己的使用银卡帮助他人转账的违法实施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涉案信息、银行转账信息等相关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永州市财政局驻冷水滩公安分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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