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1044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金石*******,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
  现查明:2025年07月09日14时许,在xx市xx区xx苑x栋xxx室内,违法行为人曾xx与儿媳王xx之间因养兔子一事产生分歧,随后引发口角,后曾xx对王xx实施了殴打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行为人系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