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渡)决字[2025]第1095号

  被处罚人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渡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渡头*******。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15时许,违法行为人易**、贺向阳、黄和平、彭小英等人在渡头塘镇增加村一麻将馆内打一块钱一胡、30元的鸟的放炮罚,一共进行两局,输赢440元,其中易**输140元,彭小英赢170元,贺向阳赢270元,黄和平输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