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易)决字[2025]第0558号
被处罚人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蒙泉*******,现住湖南省石门县蒙泉*******。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佘xxx因与其外甥袁x、妹妹枚xx就欠账问题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佘xx驾驶自家电动车,携带1把柴刀和一把锄头从石门县蒙泉镇xxx村8组自己家开车至蒙泉镇xxx村1组枚xx家找枚xx讨账。佘xx要枚立平开门未果后便用带来的锄头将枚xx住宅大门和侧门砸坏。枚xx报警后,xx派出所民警刘x、左xx带领辅警董xx、李x、庹xx赶赴现场处警。处警过程中,因佘xx不听从劝导,处警人员决定将佘xx带离现场至派出所进行处理,带离上车和开车过程中,处警人员遭到佘xx暴力反抗,因佘xx对处警人员进行抓、打、咬等行为,致使民警左xx左前臂被抓伤、辅警董xx右上肢多处被抓伤、辅警李x右前臂被抓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民、辅警自述材料、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执法记录仪录像资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佘**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石门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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